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
第二条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分会”拟在国内外校友集中的地区成立,“以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地区+校友分会”冠名。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继承和发扬学院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树立良好的“机电人”形象,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凡赞同本章程,从1952年建校以来各个时期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浙江省杭州工人业余学校、浙江省杭州工业学校、杭州工业学校、浙江机械专科学校、杭州工学院、浙江工业学校、浙江机械工业学校、浙江机电职工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可为本会会员。
4.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母校与国内外院校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设顾问、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理事会的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由各地区校友分会的校友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研究校友会工作,决定重大事宜。理事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
3.推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设立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秘书处,成员由总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会秘书长、副书秘长组成,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2.处理校友、地方校友会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的联系及日常工作;
6.执行校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设在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十五条各地区的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分会是各地区校友的组织,负责与本地区校友的联络并开展分会的工作,分会的领导机构由各地区校友推举产生。校友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可视实际情况推举产生分会名誉会长(若干名)、分会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与各地区校友分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负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各地区校友分会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各地区校友分会应遵守当地的有关法规。
第十七条本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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