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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17 08:55:21       访问次数: 489

 

 

 

 

浙机电院学〔2018〕43号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已经学院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4月17日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并积极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违纪行为发生后主动放弃违纪行为,主动报告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隐瞒真相、互相串供、诬陷他人,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在处分期间,仍发生其它违纪行为者。

   (七)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学生受违纪处分期间,取消其参与评奖评优的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虽未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持械打人者,比照第二款从重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五)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弓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与外校学生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与教师发生肢体冲突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势或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二)卖淫、嫖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生非婚性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未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四)未经当事人允许,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使用非法手段盗用他人账号、未经允许查看或篡改信息,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允许,盗用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者校园卡的行为,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正常的公寓秩序,阻挠文明寝室建设,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明火或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晚归者或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经劝阻不听,晚归或夜不归达到3次以上者(含3次),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擅自爬窗翻墙出入者或提供爬窗翻墙出入方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劝阻不听的,可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七)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因在学生宿舍内打牌、下棋、弹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不按时熄灯就寝,就寝后喧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发生性骚扰、偷窥偷拍异性隐私等不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学生公寓内设摊设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通报批评,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故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经常酗酒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从重处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且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翻窗出入者,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四)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地方(教学楼、公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吸烟。校园内学生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校、学生公寓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六)未获得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患有传染病等疾病,隐瞒并且或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学生累计旷课达10节,及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到11-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内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0-5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以下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超过二周者,按《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等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本管理规定未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处分意见报学生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转交保卫处或学生处。

   (二)学生因旷课、校内考试违纪作弊、答卷雷同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经教务处审核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交学生处。

   (三)学生旷课认定权限:各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早晚自修由学生所在系(部)认定,认定结果由所在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其中早晚自修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考试违反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交学生处。

   (五)学生由社会人员代替考试、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拒不招供、替代他人考试态度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比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六)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单位查清事实。

   (七)校际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召集学生所在系(部)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八)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公安部门介入的案件,校际、院际的重大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学生所在系应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并按规定报送。

   (九)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由教务处、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并由院长签发处分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材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系(部)负责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笔记,结束时,由拟受处分学生在笔录上签字。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须送达违纪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若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期限过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一)志愿服务西部地区和省内山区、海岛、边远地区的。

   (二)参加各种技能、学科、文体竞赛活动获市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成员排名前50%的。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经系(部)认定可予以解除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可在受处分六至十二个月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处分解除申请表和撰写思想汇报。思想汇报要反映受处分学生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取得的成绩和进步表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审批,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归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学生在校最后一年受到处分,有悔改表现的,按照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校、系(部)研究决定,可在其毕业前提供一份评议材料,经评议后,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可以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一般至学制结束止,如经教育不改,在察看期有再次违反本管理规定应予处分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在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