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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2-10-16    作者:     来源:     点击: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基金的宗旨: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本着自愿、互利、发展的原则,继承和发扬母校团结互助、开拓创新的校友精神,增进友情,资助贫困学子,为母校的教育事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机构性质为杭州市慈善总会的定向公益基金,非独立法人,接受所在单位和市慈善总会的双重领导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本基金所募集的善款只能用于本基金所规定的公益活动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本基金依据杭州慈善总会的章程制订相关制度。

   第六条 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校友、校友企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七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二)资助浙江机电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的就业、创业;

(三)资助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的校友;

(四)资助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训项目;

(五)资助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六)资助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本基金理事由声誉好,有影响力的校友或捐赠资金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组成,理事长由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派员出任。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名单报杭州市慈善总会备案。

   第十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杭州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本基金所使用的款项,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杭州市慈善总会申请,由杭州市慈善总会拨付到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账户。本基金秘书处具体负责资助活动,并接受杭州市慈善总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发放的慈善救助款项,必须登记造册,并由领取人签字,于每年年底报市慈善总会财务处核对存档。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移用。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第十九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杭州市慈善总会申请注销。

   第二十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前,应当在杭州市慈善总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杭州市慈善总会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资助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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